宜阳县至诚加油站行政处罚公示

日期:2021-01-28来源:

被处罚人

宜阳县至诚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L55516293G

案件名称

宜阳县至诚加油站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擅自动火作业案

行政决定书文号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20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12月7日

处罚结果

罚款1500.00元

处罚理由

2020年11月9日,宜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宜阳县至诚加油站在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罩棚处动火作业)后,立即安排宜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白卫国、刘海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属实。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宜阳县应急局)应急现记[2020]454号;证据二:责令整改指令书(宜阳县应急局)应急责改[2020]416号;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法了《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01第8.4.1:“在加油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审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决定给与处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