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日期:2021-11-08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6-017

 

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CEGP8L  

址: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樊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樊功伟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10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大约有3000吨左右、占地450平方左右的黄土,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原料进行覆盖,避免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文杰                           

 话:68882934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1015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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