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1-11-08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7

 

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功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CEGP8L                         

址: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樊村六组


本机关2021年1015日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大约有3000吨左右、占地450平方左右的黄土,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本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3000左右,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450平方以下,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1

10

5

4

1

3

1

1

X=1+(10-1)×[5/5+(1+ 3+ 1+ 1/(5×4)]×50%=68500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作出:

处以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6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015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邓文杰                  联系电话: 68882934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