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1-08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17

 

河南雄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CEGP8L                        

住址: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樊村六组 

负责人:樊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大约有3000吨左右、占地450平方左右的黄土,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大约有3000吨左右、占地450平方左右的黄土,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6-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原料进行覆盖,避免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1015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单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3000左右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450平方以下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元(68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