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洪刚:
你因骗取消费者费用而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欺诈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20〕192号)。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20〕192号),本局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223156元);2、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伍仟柒佰捌拾元(11157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