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起,我县医疗救助政策有变化

日期:2022-04-19来源: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待遇保障清单制度的通知》(洛医保〔2022〕3号)文件精神,宜阳县取消以下两种地方性政策:   

一是取消临时医疗救助政策。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病人,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

二是取消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兜底保障政策。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特困供养病人,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


附:《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滨区社保中心,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和项目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以全面建成责权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对我市医疗保障项目内涵、保障范围、政策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规范。2023年底前,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二、规范管理

(一)贯彻落实基本制度。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基本制度。各县区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二)严格规范决策权限。按照全省统一的具体筹资及待遇政策,市级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制订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县区落实。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医疗保障制度

1.2022年将原“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医疗救助”。

2.2022年将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2022年将原“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一医疗救助制度

1.整合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医疗救助基金。2022年底前,各县区将现有各类扶贫超常规制度安排并入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2.取消清单外救助办法。2022年起取消原有28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

3.规范分类资助参保标准。2022年底前将医疗救助分类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调整为全省统一标准。

(三)规范基本保障政策

1.统一项目名称。2022年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原“特殊疾病门诊”名称统称为“门诊慢特病”。

2.统一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2022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全面回归公平、普惠,原脱贫攻坚期内门诊慢特病15个病种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5%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全面清理

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照国家待遇清单,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既往出台或执行的与清单不符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政策规范、标准统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刻认识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建立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各县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同时抓紧清理当地与清单制度不符的政策措施,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规范工作,稳妥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要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改革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顺利建立、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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