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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1-30
  • 发文字号: 宜政办〔2020〕34号
  • 索引号:C001-0042-2020-0012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政办〔202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4日

 

 

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等。

1.3  定义。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监督”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宜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及职责。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县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发布、上报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督导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乡(镇)政府应急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矿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责,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党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分包区域和分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防范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2.3  各部门应急职责。负有大气环境行政监管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岗双责”职责,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县直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等级,规范应急流程,编制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对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和环境执法,对工业减排和企业用电情况实施调度。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火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和绿色运输措施,协调电力调度部门优化发电调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根据应急管控要求监督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拆除作业、有机涂料喷涂作业及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监督水泥搅拌、预制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严查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监督市政施工工地拆除作业、渣土车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查处“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和退城入园企业违规生产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绕行限行管控,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移动源管控清单;做好大型集会活动的应急管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煤质、油品监测工作,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煤质、油品标准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或者要求的原料和产品;做好承压锅炉技术质量审验监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锅炉拆改工作;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法查处分管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推广车用尿素,保障市场需求,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劣质车用尿素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监督分管领域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编制移动源(货运车辆)应急减排清单,配合住建部门编制交通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配合环保部门编制汽修行业应急减排清单;监督货运车辆落实密闭运输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控措施,做好公交运力保障,监督汽修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住建部门编制水利施工工地减排清单,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监督河道内砂石企业暂停生产装卸。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利用“蓝天卫士”对焚烧秸秆实施监控,对农村焚烧垃圾杂草情况进行督查。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督印刷包装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公务车辆落实限行措施,同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政府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指导督促监管行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和有关信息,宣传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引导正确舆论导向,鼓励公众积极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县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县卫健委:负责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防护措施。

县电业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县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采取电力管控措施。

3.预警级别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预警分级标准,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预警,即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4.应急响应流程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4.1  预警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指令后,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4.2  信息发布。县委宣传部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3  应急报备。在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县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向各自的市级机关报送我县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4.4  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县指挥部预警启动指令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县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5  信息报告。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应急督查。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工地、水泥搅拌和预制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城市管理局对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公安局对大型货运车辆落实限行、绕行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县水利局对分管领域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自然资源局对城区内储备土地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环境保护局对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机关事务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7  应急终止。当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指令后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经县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8  减排基数核算。减排基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对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实际供暖天数(原则上为120天)折算;对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

4.9  总结评估。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乡(镇)和成员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县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  清单编制原则。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编制工业减排清单应当坚持“涉气全进”的原则,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业、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应优先纳入应急减排对象。

5.2  清单编制分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及具体企业。县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城管部门配合,负责编制调整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县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编制和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3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长期停产、密闭生产、不予管控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4  工业减排清单纳入条件。不排放废气的(营销、管理、科研和服务)企业或机构、无环评的非法企业、列入“散乱污”淘汰取缔类的企业、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的企业禁止列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其他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工业源减排清单。

5.5  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所有应急减排企业均应按照本预案和应急管控减排要求,结合生产工艺落实“一厂一策”,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统一制作《宜阳县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公开减排措施,明确减排流程,压实减排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应急减排措施

6.1  总体要求。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

6.2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洛阳市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内容、标准、流程、权限,做好工业企业绩效分级评定工作,准确确定每个企业的绩效等级。依据行业规定的减排要求,结合企业绩效等级和生产工艺,逐一制定每个企业在“黄、橙、红”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减排措施。严格落实“一厂一策”,涉气企业应制定应急减排方案,把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停窑、停炉、停机、停线、停工艺”上,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检测、可核查。

6.3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主要包括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渣土清运、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

6.4  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民生保障类车辆、特种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可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应当绕行城区,必要时可采取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交通工具出行。

6.5  实行差异化管控。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和有关管控政策,全面落实差异化管控。对评定为A级、绩效引领性和绩效先进性的企业实施自主减排,鼓励绿色环保企业发展。将保障民生和城市运转、涉军涉外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实行定向定量生产,保证社会稳定和平稳运行。将重大工程项目及其配套企业纳入保障类清单,在落实“绿色施工”的前提下允许施工作业。坚持减排目标导向,主要管控排污工艺,对非涉气生产工艺原则上不予管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对连续生产型企业或短时难以停限产到位的企业,应在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秋冬季前,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预警期间停限产到位。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最低工况和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企业,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

6.6  禁止列入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6.7  减排核查途径。减排措施的落实主要通过现场核查停限产措施、停工停运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核查产品产量、能耗和原料消耗情况来确定;对在线监控企业通过监控平台调度有关企业的排放量、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记录、监控视频,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运输核查主要通过调取门禁系统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车辆运输频次变化,并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7.应急减排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7.1.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其他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渣土清运、混凝土搅拌等减排措施。

7.1.2  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预警前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1.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县域内禁用区使用,国Ⅱ及以下经深度治理达到Ⅲ类排放限值的除外。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1.4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5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不露天烧烤聚餐;有关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

7.2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Ⅲ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2.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其他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渣土清运、混凝土搅拌等减排措施。

7.2.2  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预警前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2.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县域内禁用区使用,国Ⅱ及以下经深度治理达到Ⅲ类排放限值的除外。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3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Ⅲ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3.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其他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渣土清运、混凝土搅拌和其他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

7.3.2  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预警前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3.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县域内禁用区使用,国Ⅱ及以下经深度治理达到Ⅲ类排放限值的除外。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3.4  其他应对措施。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除具有应急职责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实施停课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网络远程教学。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媒体应有组织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居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居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相关人员应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  机制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县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预警处置和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按照每年两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9.4  人员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应及时补充到位,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10.严格责任追究

10.1  严格责任追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执行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委监委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0.2  严格环境执法。对不执行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企业和工地,县公安、环保、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1.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政办〔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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