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宜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3月23日
  • 发布日期:2022-04-01
  • 发文字号: 宜政办〔2022〕10号
  • 索引号:C001-0042-2022-0025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创新驱动暨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规—2022—1号)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阳县创新驱动暨高质量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202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阳县创新驱动暨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3

宜阳县创新驱动暨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竞争优势、抢占产业风口,推动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省、市相关惠企政策,结合县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从宜阳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支持企业专项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

 

  第二章  坚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换挡加速

 

第三条  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 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实施科升高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首次进入市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企业资格的,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实施研发平台、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计划。立足我县产业发展特色,着力提高产业集聚度,扩大创业创新平台规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对标省级、国家级标准,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提升。支持县域企业建设和提升创新平台,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鼓励产业集群、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经县级备案,首次通过市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对于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每孵化一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相应孵化载体0.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进规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支持企业持续有效地开展以研发活动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活动,实现四有(即有研发机构、有研发人员、有研发经费和研发辅助财务账、有产学研合作),对首次实现四有的规上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补助条件且按要求申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并且通过审核公示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资金负担比例,县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认定后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完善创新机制。

(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可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若当年同时符合两级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创新合作平台,开展研发活动。经认定批准运行正常的院士团队、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每个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根据奖项设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优势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坚持扶强扶优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统计工业技改投资库并完成改造、符合申报条件(在计算区间内,设备实际投资完成不低于300万、无任何行政处罚、无征信问题、加入财政快报等)的项目,对项目的大额设备(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己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加强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支持。

(一)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省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支持。

(一)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三)对经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

第十五条  实施高成长性企业提质倍增计划。以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为引领,从规模以上企业中遴选一批高成长性试点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实施三大改造等,推动规模倍增、效益提升,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营业收入增长一倍以上。

(一)强化成长激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试点企业,根据增速进行分档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年度增量的3‰5‰8‰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支持规模倍增。对于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倍增目标、且倍增后规模超过2亿元的试点企业,根据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强化人才保障。实施企业骨干人员奖励政策,对通过年度考核的试点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档确定奖励名额,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人员后,县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原则上,5亿元以下的3个名额,5亿元(含)10亿元的5个名额,10亿元(含)50亿元的7个名额,50亿元(含)以上的9个名额。(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5亿元,且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培育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6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用足用活5000万元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池,5个工作日内免费使用,单笔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为企业续贷提供过桥资金支持,降低企业倒贷压力和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银合作,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补偿资金池规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开展科技贷、供应链贷、专精特新贷等政府增信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十二条  统筹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平台+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加大新兴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支持力度,充分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助推产业发展和项目落地,构建引导基金+市场化基金+投贷联动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新入驻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定位、租赁闲置标准化厂房(含单层厂房)且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发改委、财政局、科工局、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包括投资强度、规模、税收等)的项目,可享受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补贴政策以具体约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建设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效发展,壮大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具体以《宜阳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应在省财政厅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系统中报送报表

第二十六条  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原有政策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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