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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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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3
来源:
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
(一)必要性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重要载体。加强洛河湿地公园的保护, 对改善宜阳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豫林保〔2012〕133号、《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年8月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审查批准),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为保护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满足宜阳县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和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宜居宜业新宜阳,经县政府申请,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密洧水河等24处湿地开展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批复》(豫林保批﹝2019﹞61号),批复我县开展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建设。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定的依据、目的以及公园范围
为促进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县目前只有1处湿地公园即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经河南省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洛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范围东起宜阳县界,西至韩城桥,北至河堤、滨河北路,南至河堤、滨河南路沿线。总面积1368.73hm²,其中湿地面积1227.45hm²,湿地率89.68%。四至界线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二)湿地公园规划与建设依据
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设置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2、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3、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4、其他建设活动。
(三)主要的保护措施以及禁止的行为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湿地公园根据规划功能的划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2、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3、采砂、采矿;
4、擅自放牧、捕捞、取土;
5、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6、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7、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8、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9、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10、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11、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四)湿地公园管理方式
公园管理机构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同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五)合理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
(六)法律责任
1、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解读机构
县林业局 电话:0379-6888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