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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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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22
来源: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停车供需矛盾凸显,“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整体形象。为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李亚书记关于“道路是通行的,不是停车的”批示,按照市政府11月20日关于逐步取消城市区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协调会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我局起草完成《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对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会后,我局根据常务会议讨论内容将题目改为《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目的、工作措施和各相关单位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综合施治、夯实责任、加强管理、逐步落实。
第二部分工作目的。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和高效协调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
第三部分工作措施。主要涉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管理、提高停车泊位使用率、推进智慧停车服务等内容。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对违法停车,擅自在市政管理范围内占地收取停车费和设置障碍物,擅自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等行为的治理责任。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提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我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新建建筑应按照规定的配建要求配建足额的停车泊位;各区利用辖区内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以充分盘活我市存量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泊位使用率。
二是明确各单位职责,加强停车管理。明确了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行政及价格监督等部门对违法停车、擅自在违规区域设置停车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及不按规定乱收停车费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有利于净化我市停车环境,营造良好的停车秩序。
三是强化吸引社会资本。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利用自由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探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实行特许经营,实现公共停车市场化、智慧化,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五、解读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解读人:张留军,联系方式6392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