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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宜国用(2013)第24号

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宜阳县香鹿山镇下河头村



  

公告单位: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