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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宜国用(2012)第99

宜阳洛投置业有限公司

划拨


香鹿山镇下河头宜宾路南侧


 

公告单位: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