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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五清册第56页第5行土地证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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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9
来源:
依据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327执恢121号和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327执恢121号之二,我中心将执行人白米林位于宜阳县城关镇水磨头村北大街54号的房产转移给买受人陈静、陈冰雷。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土地证书,按照地随房走原则,该宗地八五清册第56页第5行白云龙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