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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391执14号和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391执14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南路东侧宁泰锦城1幢2单元2503室转移给买受人杜小勃。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豫(2021)宜阳县不动产权第0006523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