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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7民初3509号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3民终406号,我中心将被判决人胡香蕊、王振海、王振涛、王瑞玲、王晓玲、王更臣位于宜阳县城关镇中街后环路1号的自建房更正为胡香蕊单独所有。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及原土地证书,现声明宜房证第002186号房产证、1102062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