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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2018)宜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20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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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15
来源:
依据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2执12-2号和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2执12-3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宋明明位于宜阳县城关镇滨河西路南侧滨河新城10幢2单元603室转移给买受人许新乐。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豫(2018)宜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20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