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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6执1713号之十和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6执1713号之十,我中心将被执行人水宝英位于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西侧五金大厦1幢SY4-01、SY5-01号转移给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声明宜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S015703号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