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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391执16号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391执16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南路东侧宁泰锦城1幢2单元2203室转移给张莹霞。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声明豫(2021)宜阳县不动产权第0006535号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