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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327执625号之二和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327执625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张会振位于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南侧宜阳宾馆商住楼4幢4单元401转移给李丰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声明宜房权证(2008)字第私013402号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