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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权证号20210006443号证书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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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4
来源:
依据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391执11号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391执11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南路东侧宁泰锦城1号楼1单元2102号转移至王迪。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不动产权证号20210006443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