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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327执1048号之一和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327执1048号,我中心将被执行人徐强强位于宜阳县兴宜东路北侧阳光花园3幢3单元202号转移至许荣鸟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豫(2020)宜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517号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