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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国用(2013)第7号、宜国用(2014)第53号证书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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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10
来源:
依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3执恢8号之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3执329号之二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3执329号之一,我中心将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锦屏镇灵山村灵山大道南侧两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山西百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无法收回原土地证书,现声明宜国用(2013)第7号、宜国用(2014)第53号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