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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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