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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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