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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清单(试行)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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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5-02
来源: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清单(试行2017.5)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拟定《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清单(试行2017.5)》,具体内容如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1)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80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1-2)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1-3)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1-4)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1)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国土部门与国有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7)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和被授权经营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2)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2-3)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提供完成开发投资达到25%以上的情况证明,属于工业用地的,应有形成工业用地条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4)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实地查看记录表;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1)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书)。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6 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维修基金、人防、消防)
9 询问记录(是否共有、是否真实意思)
10 实地查看记录表;
11 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楼盘表;
12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2)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⑤ 变更后的房屋测绘报告、楼盘表、确认告知单。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房屋测绘报告、楼盘表、确认告知单。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房管局的确认告知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3)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
9 房管部门确认的楼盘表;
10 询问记录;
11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但办理未经公正或受遗赠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3—4)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实地查看记录表(灭失的);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房管局出具的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1)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 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需公告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4—2)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4—3)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但办理未经公证或受遗赠的自受理之日起。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4)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实地查看记录表);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5—1)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需公告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5—2)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5—3)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5—4)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实地查看记录表);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地役权首次登记(6—1)
一、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地役权变更登记(6—2)
一、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地役权转移登记(6—3)
一、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地役权注销登记(6—4)
一、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实地查看记录表);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抵押权首次登记(7—1)
一、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地查看记录表;
7 以建筑物抵押的,提交房管部门确认告知单。
8 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抵押权变更登记(7—2)
一、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以建筑物抵押,提交房管部门确认告知单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抵押权转移登记(7—3)
一、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告知单。
5 以建筑物抵押的,提交房管部门确认告知单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抵押权注销登记(7—4)
一、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还款证明);
4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 以建筑物抵押的,提交房管部门告知单(注销)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8—1)
一、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管部门告知单;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管部门告知单;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房管部门告知单;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房管部门告知单。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变更(8—2)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房管部门告知单;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转移(8—3)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涉及房产的还应提交房管部门告知单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注销(8—4)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注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房管部门告知单;
5 涉及房产的还应提交房管部门告知单;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依申请更正登记(9)
一、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异议登记(10—1)
一、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异议登记(10—2)
一、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查封登记(11—1)
一、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查封登记(11—2)
一、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该清单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