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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三级十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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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6
来源:
附件2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主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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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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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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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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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4.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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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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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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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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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变更登记 | 4.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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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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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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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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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转移登记 | 3.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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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 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注销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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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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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注销 登记 |
3.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
注销 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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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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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3.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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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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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 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 登记 |
5.用地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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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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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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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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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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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 登记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 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划拨价款的,应提供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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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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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7.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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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行政 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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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3.土地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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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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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 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 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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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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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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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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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4.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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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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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 登记 |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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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登记 |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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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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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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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登记 | 3.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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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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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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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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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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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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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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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6.面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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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一份;分割合并的提交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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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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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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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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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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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6.土地用地变更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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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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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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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相关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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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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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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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 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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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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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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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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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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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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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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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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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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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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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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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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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3.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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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行政 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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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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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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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 | 3.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行政 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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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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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转移登记 | 4.企业改制方案及有权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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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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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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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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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转移登记 | 4.分立或合并协议原件一份,或有权机关同意资产调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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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 行政 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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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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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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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转移登记 |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主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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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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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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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转移登记 | 4.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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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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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移登记(继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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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转移登记 | 4.继承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b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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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注销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 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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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注销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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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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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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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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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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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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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
首次登记 |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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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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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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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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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经适房补差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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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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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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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3.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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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3.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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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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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7.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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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3.共有性质变更的相关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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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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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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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6.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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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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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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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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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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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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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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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5.经济适用房批准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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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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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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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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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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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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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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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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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 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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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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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房改售房批准材料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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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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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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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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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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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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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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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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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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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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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互换合同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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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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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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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夫妻房产归属约定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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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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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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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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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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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赠与合同、受遗赠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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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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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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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继承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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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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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析产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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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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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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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企业改制)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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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企业改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经办依据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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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经办依据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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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兼并、合并、分立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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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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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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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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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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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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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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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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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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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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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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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5.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价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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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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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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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6.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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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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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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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7.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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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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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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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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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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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8.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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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3.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9.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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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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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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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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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4.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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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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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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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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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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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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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以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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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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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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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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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登记 | 3.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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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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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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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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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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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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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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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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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5.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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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涉及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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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4.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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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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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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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4.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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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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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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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裁判文书、征收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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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2.林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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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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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4.森林、林木权属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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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5.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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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3.林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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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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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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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4.森林、林木权属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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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4.林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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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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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转移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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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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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5.林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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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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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 | 3.注销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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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6.地役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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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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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4.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7.地役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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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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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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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 | 4.变更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变更登记 |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8.地役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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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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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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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
转移登记 | 4.转移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9.地役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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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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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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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注销登记 | 4.注销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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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0.抵押权首次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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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3个 工作日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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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4.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1.抵押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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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3个 工作日 办结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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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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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
抵押权登记 |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5.已备案的抵押权变更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2.抵押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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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3个 工作日 办结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3.债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3.抵押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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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单方申请的无需提供);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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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抵押权登记 | 4.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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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主项依据 | 子项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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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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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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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4.已备案的抵押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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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
抵押权登记 |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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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7.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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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类型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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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3个工作日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
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6.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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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3个 工作日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抵押权登记 |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7.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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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 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抵押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3个 工作日 |
抵押权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抵押权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抵押权登记 |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灭失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8.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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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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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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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3.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0.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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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1.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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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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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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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5.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2.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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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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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5.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设立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预告登记 |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5.已备案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4.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 预告登记 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预告登记 | 3.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预告登记 |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5.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7个 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3.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预告登记 |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6.更正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
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小时内办结 |
更正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更正登记 |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申请人 提交 |
||||||
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更正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更正登记 |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申请人 提交 |
||||||
更正登记 |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7.依职权更正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
更正登记 | 1.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小时内办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更正登记 |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8.异议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小时内办结 |
异议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异议登记 |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
异议登记 |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异议登记 |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9.异议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异议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异议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
异议登记 |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0.查封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1.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查封登记 |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
查封登记 |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查封登记 | 4.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1.注销查封登记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注销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
查封登记 | 1.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查封登记 | 2.委托送达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查封登记 | 3.解除查封的通知书或文件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2.查询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
2.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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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
3.利害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3.换证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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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换证 | 公共服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小时内办结 |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2.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4.换证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4.补证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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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补证 | 公共服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7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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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 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2.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