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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23〕19号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人民政府拟征收香鹿山镇等2个镇、甘棠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7516公顷林地0.4238公顷、其他农用地2.9922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1.1707公顷,共计7.3392公顷(其中耕地2.7516公顷),作为宜阳县城区路网建设项目(一期)滨河北路西延线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香鹿山镇甘棠村集体耕地2.3137公顷林地0.1498公顷、其他农用地0.5358公顷、未利用地0.0838公顷,共计3.0831公顷。

拟征收香鹿山镇龙王村集体耕地0.4181公顷林地0.2534公顷、其他农用地1.7390公顷,共计2.4105公顷。

拟征收香鹿山镇香泉村集体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7122公顷、未利用地1.0869公顷,共计1.8139公顷。

拟征收柳泉镇丁湾村集体耕地0.0198公顷、林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共计0.0317公顷

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78.2759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65.9074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据实核定补贴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划拨基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个人账户。

3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工作岗位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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