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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2423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锦屏镇河下村集体耕地0.0264公顷、建设用地0.3243公顷,共计0.3507公顷(其中耕地0.0264公顷),作为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锦屏镇河下村集体耕地0.0264公顷、建设用地0.3243公顷,共计0.3507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红旗大道,南至诚亿源加油站,西至河下村耕地,东至祥安路。拟作为商业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3.567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6597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计入被征地群众社保个人账户。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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