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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征收滩子渡口改建洛河大桥引线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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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4
来源:
宜政通〔202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滩子渡口改建洛河大桥引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275号),拟实施征收三乡镇吉家庙村耕地3.2866公顷、其它农用地0.0828公顷;张坞镇程屋村耕地0.0480公顷、其它农用地0.0247公顷、未利用地0.0189公顷,田庄村耕地0.5991公顷、其它农用地0.0172公顷,元村耕地1.4579公顷、园地0.3153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3公顷、未利用地0.1607公顷,共计6.0545公顷(其中耕地5.3916公顷),作为宜阳县滩子渡口改建洛河大桥引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三乡镇吉家庙村集体土地(农用地)3.3694公顷,其中耕地3.2866公顷、其它农用地0.08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吉家庙村耕地,西至吉家庙村耕地,南至吉家庙村耕地,北至吉家庙村耕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张坞镇程屋村、田庄村、元村集体土地2.6851公顷,其中农用地2.5055公顷(其中耕地2.105公顷),未利用地0.179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元村滩涂、耕地、园地,田庄村耕地;西至程屋村滩涂、耕地,元村滩涂、耕地,田庄村耕地;南至公路用地;北至程屋村、元村滩涂。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