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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1763号),同意我征收锦屏镇东店村耕地5.3502公顷、林地0.6919公顷、建设用地0.1886公顷,高桥村未利用地0.9155公顷,共计7.1462公顷(其中耕地5.35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拟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土地6.230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0421公顷(耕地5.3502公顷、林地0.6919公顷)、建设用地0.1886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铁道南,南至居民点,西至九都路,东至红星路。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未利用地0.915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居民点,南至南环路,西至九都路,东至红星路。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由被征地农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支付对象的调查统计,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支付。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宜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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