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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1843号),同意我征收樊村镇樊村耕地5.0187公顷、其它农用地0.2050公顷,姜营村耕地5.1103公顷、其它农用地0.1763公顷,任村耕地9.6537公顷、其它农用地0.2152公顷,共计20.3792公顷(其中耕地19.782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征收樊村镇樊村、姜营村和任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耕地20.3792公顷(其中耕地19.782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6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任村、姜营村、樊村耕地,南至任村、姜营村耕地,西至任村耕地,东至姜营村耕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由被征地农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支付对象的调查统计,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支付。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宜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