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资源 > 征地信息

宜政通[201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7年3月26日以《豫政土〔2017〕166号》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香鹿山镇甘棠村耕地22.2896公顷、其它农用地0.7769公顷,寻村村建设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地0.9798公顷;锦屏镇黄龙庙村耕地4.8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9公顷、未利用地2.3682公顷;杨店村耕地2.1775公顷、未利用地0.7390公顷,共计34.2832公顷(其中耕地29.3032公顷),作为宜阳县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区香鹿山镇甘棠村集体土地23.066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甘棠村耕地;南至甘棠村耕地;西至甘棠村耕地,东至香泉村耕地、滩涂。

地块二:征收香鹿山镇寻村村集体土地0.981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寻村村滩涂;南至寻村村滩涂;西至寻村村滩涂、寻村村建制镇;东至寻村村滩涂。

地块三:征收锦屏镇黄龙庙村集体土地7.3192公顷;四至范围:北至水工建筑物用地;南至黄龙庙村耕地;西至黄龙庙村耕地,东至黄龙庙村耕地。

地块四:征收锦屏镇杨店村集体土地2.916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内陆滩涂;南至杨店村耕地;西至内陆滩涂、杨店村耕地;东至内陆滩涂、杨店村耕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30日。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