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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香鹿山镇甘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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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7-03
来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166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香鹿山镇甘棠村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香鹿山镇甘棠村
二、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本次共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3.066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金额: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每公顷65.5万元,计1510.8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93万元,计159.85万元。实施征收时,按照规定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公顷,计34.60万元,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4.地上附着物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计46.13万元。
征地总费用为1751.44万元,征地费用综合标准为75.93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87人(其中劳动力309人),采取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需货币安置178人,补偿款足额支付给被安置人口。需农业安置309人,安置的劳动力人口自愿将货币安置的费用交付给被征地村、组,经被征地村、组群众代表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全村成员内平均分配后重新调整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耕地,基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