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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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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01
来源:
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30日
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洛阳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包括对原有合法权属来源宅基地上农村村民自建房改建、扩建和翻建。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级组织成员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九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一户一宅”、搬迁撤并类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多户集中建房。多户集中建设住房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一并申请使用单列计划指标。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单独组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10日内,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报备,所需计划指标年底前实报实销。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村级审查、部门联审、乡镇审批”的程序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川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5分;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分。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原则上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第十三条 对原有合法权属来源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村级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无宅基地的;
(2)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一户多宅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需求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改变土地用途的;
(2)存在权属争议,不能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不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的。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选用县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组建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在便民服务窗口专设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联审联批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机构,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联合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选址是否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后,方予验收。
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民自建房接电时,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要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住房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 (乡)镇 村宅基地放线卡;
8.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 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 (规划许可)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 |||||||||||||||||
西至: |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 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
年 月 |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
年 月 |
日 | |||||||||||||||||
村民 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
(盖章) 年 月 |
日 |
附件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位置、面积和设计图纸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申请户主 信 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m | |||||||||
国土规划建设所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 5
附件6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16 位,前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 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 7
乡(镇) 村宅基地放线卡
编号:
户主姓名 | 宅基地位置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批准时间 | 年 月 日 | 批准 面积 | ㎡ | ||||
实放面积 | 长 | m | 占地 类型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宽 | m | ||||||
面积 | ㎡ | ||||||
四至情况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放线时间 | 年 月 日 | ||||||
原有宅基地 处理意见 | |||||||
参加放线人员 |
附件 8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批准住房建筑面积 | ㎡ | 实际住房建筑面积 | ㎡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宗地平面图 | 房屋平面图 | 竣工平面图 | |||||||
验收单位 意 见 |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 政 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 9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宗地基本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 | 身份证号 | 共有情况 |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 土地权属来源 证明材料 | |||||||||||
坐落 | |||||||||||||
宗地四至 | 东 | 西 | |||||||||||
南 | 北 | ||||||||||||
批准宗地面积 | ㎡ | 实占宗地面积 | ㎡ | ||||||||||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 ||||||||||||
房屋基本信息 | |||||||||||||
建筑物总面积 | ㎡ | 建筑物总层数 | |||||||||||
房屋状况 | 幢号 | 层数 | 结构 | 竣工时间 | 建筑面积(㎡) | 用途 | 墙体归属 | ||||||
东 | 南 | 西 | 北 | ||||||||||
产权来源 | 共有情况 | ||||||||||||
附加说明 | 宗地平面图和房屋平面图 | ||||||||||||
调查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宗地和建筑物平面图 |
说明: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四邻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