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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洛阳亨盛密封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62034000
案件名称洛阳亨盛密封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决定书文号(宜阳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4号
处罚决定时间2021年1月21日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0元
处罚理由2020年12月21日,宜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魏润杰、李冰波对洛阳亨盛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孔宪奎、梁长杰、马海燕、杨秀娥、余晓林、樊朋、等6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宜阳县应急局)应急现记[2020]536号;证据二:责令整改指令书(宜阳县应急局)应急责改[2020]484号;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法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的规定,决定给与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