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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贯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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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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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第5号部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实行。下面将大家重点关注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个方面,关于责任主体及其消防安全职责。一般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业主、使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能是个人。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实际说法会有不同的具体情况,规定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类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民用建筑。规定要求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规定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统一管理人的具体要求:一是同一高层民用建筑的多个业主和使用人,一般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统一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民用建筑,这个统一管理人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规定要求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三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这个《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它是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风险还有消防安全管理,它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区分了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对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职责,分别做了规定。对于高层公共建筑,为了方便消防安全统一管理,《规定》要求: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而且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必要在显著的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尤其是规定特别提出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高层住宅建筑,《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这其中就包括了要求业主、使用人要按照不动产权使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要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消防服务的费用,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等等。对物业服务企业,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都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消防法》还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都有规定。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具体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工作,包括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也就是说对高层住宅这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他的要求是非常明确非常具体的。对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且要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规定中法律责任的事项。《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消防等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七种违法行为主要是包括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依规建立消防组织,违规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是充电。也就是说这七种违法行为,以前在消防法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里面是没有设置法律责任的,这次我们在这个《规定》里面进行创设,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消防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方面就是关于经营性单位、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个人的界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间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说最终产生的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经营性体现在以盈利为目的,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它的经济来源多为出资人,直接投资或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获得收入。比如说我们常见的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物业服务企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都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非经营性体现在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党政机关,科研机构等等。
第四个方面,关于规章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确定,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具体罚则的适用,这个也是问的比较多的。《规定》发布以后,电动自行车违章停放、充电有几个新设的处罚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有的同志对规定中高层民用建筑有关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不够确定,有一些疑惑。对此我做一个简要说明和解释,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定》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多方责任主体,它涉及了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方面,这些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是共同负责,但是这不意味着产生消防违法行为以后,所有的责任主体都是行政处罚对象,确定处罚对象必须根据消防违法的具体情景而做出判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对违规进行明火作业产生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对象就是违规动火的组织实施人和执行作业人,其他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是否可以处罚、以什么案由进行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作出决定。另外大家比较关注《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条款和《消防法》第60条关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规定》是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调整的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这个行为,而不是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只要发生了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就可以使用《规定》予以规范,拒不改正的就可以实施处罚,而不用再等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是否对安全疏散造成的实质影响,这和消防法第60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同时《规定》针对近年来消防机构执法过程中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将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纳入了违法内容,这也是对上位法的一种补充。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拒不改正情形的适用。《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违法行为,要在拒不改正的违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处罚。很多同志提出对拒不改正的情形理解不透,这里来讲一个常规的情况,消防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口头责令改正或者下发书面的法律文书,责令立即改正之后,违法对象用语言或者是行动表示不执行整改要求、拖延整改的,我们就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当场改正完毕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可以不予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到场配合,并且全程执法录音录像进行证据固定。以上是在日常监督执法中遇到的常规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各地要根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第六个方面是关于全要素演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规定》在消防法第16条的基础上,对消防演练的频次、程序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且组织实施消防演练。高层民用建筑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的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一般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的综合演练。大家对这个全要素提出了一些疑问。这里所说的全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就是演练人员要素、消防设施要素和应急处置要素。演练人员包括单位场所的管理人员、员工,消防服务单位的人员,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微型消防站人员,而且可以视情邀请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消防设施就包括了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应急广播、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等;应急处置包括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等。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且进行公告。演练时,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个方面是关于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7月15日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这一处罚额度适用的原理,如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已经有了处罚条款,和《规定》的条款相一致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也就是说哪个高按哪个罚。同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建议结合地方法规、规章的修订统筹考虑解决,确保法规规章的一致性。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消防安全评估的实施主体。《规定》第39条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服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该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的目的,在于要求使用管理方每年对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消防安全风险,从而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从我们设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就是谁来做不重要,最主要的是要通过这个消防安全评估行为,来看一看这个单位到底是哪些地方还存在建筑风险,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所以说实际情况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有能力可以自己开展安全评估的那就自己开展,如果是没有能力的话,也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今天就讲到这里,各地在执行中有其他问题的,请及时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