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拟对洛阳长森木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0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
日期:2020-12-04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拟对洛阳长森木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0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长森木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0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长森木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0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租赁洛阳勇铄浪板机械有限公司厂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租赁洛阳勇铄浪板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总投资900万元,环保投资44.6万元,建设年加工20000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锅炉房、天然气瓶储站及办公用房等配套的环保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锯切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引风管+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建议值的要求;1台天然气锅炉(2t/h)产生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同时应满足《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2号)文中提出的新建燃气锅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产废水为锅炉排水、树脂再生废水为清净下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三面锯、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合理布置、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边角料、收集粉尘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进行合理化、资源化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涂胶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