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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环宸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年处理1500套军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0]134

 

洛阳环宸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博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环宸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套军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洛阳特种材料研究院产业园内,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建设年处理1500套军用零部件生产线。建设内容为:在租赁厂房内建设原料区、热处理区、成品区、办公用房及相应的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锁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管网进入西庄处理厂深度处理。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打磨间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净化,


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9#)排放;热喷涂间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净化,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8#)排放;喷砂工序依托现有喷砂间,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净化,通过现有15m排气筒(2#)排放。以上含尘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2座喷漆间废气经“纤维过滤棉+UV光氧净化+活性炭”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m高的排气筒(5#、7#)排放;烘干室废气经1套“UV光氧净化+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6#)排放;北侧厂房烘干依托现有烘干室,有机废气经现有“UV光氧净化+活性炭”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以上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二甲苯、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要求,并同时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限值要求。

 3、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天车、原料撞击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合理布置、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砂纸、除尘灰、热喷涂粉末、废金属屑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进行资源合理化利用;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活性炭、废擦料、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废胶带、废牛皮纸、废乳化液、废UV灯管、废洗枪溶剂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12月3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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