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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拟对洛阳市升晖华旭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3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市升晖华旭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项目

 2、建设地点:宜阳县张坞镇张坞村8号(租赁闲置扶贫厂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宜阳县张坞镇张坞村8号(租赁闲置扶贫厂房),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6.6万元,建设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生产线,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原料库、成品库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调制、缠绕、晾干、组装等涉及树脂使用工序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车间整体密闭,采用整室抽风,并在缠绕机及调制、组装区的正上方设置集气罩形成车间负压,收集到的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石膏浆制作工序、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项目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颗粒物,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最大浓度贡献值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最大浓度贡献值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项目石膏浆制作用水蒸发散失,试漏废水经1台合格成品化粪池收集储存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全部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塑料膜、废催化剂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