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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升晖华旭实业有限公司

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1]2号

 

洛阳市升晖华旭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升晖华旭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张坞镇张坞村8号(租赁闲置扶贫厂房),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6.6万元,建设年加工玻璃钢化粪池2000台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原料库、成品库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调制、缠绕、晾干、组装等涉及树脂使用工序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车间整体密闭,采用整室抽风,并在缠绕机及调制、组装区的正上方设置集气罩形成车间负压,收集到的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石膏浆制作工序、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项目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颗粒物,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最大浓度贡献值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最大浓度贡献值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项目石膏浆制作用水蒸发散失,试漏废水经1台合格成品化粪池收集储存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全部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3、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塑料膜、废催化剂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2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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