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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航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尖端轻质军工结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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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9
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洛阳航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北征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航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尖端轻质军工结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电子产业园(租赁洛阳久创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南半部分、6#、9#、10#厂房),总投资37000万元,环保投资132.5万元,建设重熔钛合金棒1000t/a、精密加工(石墨机加制品180t/a、精密机加工件6000件/a)、组件焊接5000件/a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真空炉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真空泵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和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石墨制品加工产生的粉尘由集气装置(负压收集后)经高效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钛合金棒喷砂产生的粉尘由蜂窝地板进行收集经高效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激光焊接产生的粉尘由集气装置(负压)收集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 、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产废水中的净循环系统废水经净循环水池冷却、过滤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污,检测废水经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经总厂区总排口进入西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总排口出口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宜阳县西庄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3、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金属边角料、废砂、废石膜、除尘灰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切削油、废真空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2月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传 真: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