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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1323日-2020329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华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胶零件、注塑件及防水卷材加工项目

2、建设地点: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属于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加工25万件橡胶零件、1.6万卷防水卷材,940万件塑料注塑件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厂房内建生产线及相关辅助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橡胶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6)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的要求;防水卷材生产线、塑料注塑件生产线、轨道扣压件生产线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的要求;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6)要求,无组织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应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4.0 mg/m3”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0mg/m3的要求。(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厂区总排口废水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6)2标准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收卷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包装袋、废金属边料、废塑料边料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光氧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