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洛阳华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胶零件、注塑件及防水卷材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
日期:2021-03-31
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宜环审[2021]14号
洛阳华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华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胶零件、注塑件及防水卷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属于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加工25万件橡胶零件、1.6万卷防水卷材,940万件塑料注塑件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厂房内建生产线及相关辅助设施。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厂区总排口废水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6)表 2标准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橡胶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6)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的要求;防水卷材生产线、塑料注塑件生产线、轨道扣压件生产线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的要求;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6)要求,无组织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应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4.0 mg/m3”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0mg/m3的要求。
3、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收卷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袋、废金属边料、废塑料边料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光氧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3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传 真: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