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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审[2021]23号

 

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运斗坪村001号,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135万元,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年产10万立方米砼构件生产线,1条年产10万立方米干混砂浆生产线,1条年产10万立方米水泥稳定土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库、试验中心、办公用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本项目属于迁建,在踏勘现场时发现部分生产线已建成,由于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移交环境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且已依法处理到位。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2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混凝土生产工序中的破碎粉尘经3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1#)排放,料仓上料下料粉尘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搅拌粉尘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筒仓呼吸口粉尘经自带高效覆膜布袋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并入3#排气筒排放;砼构件生产工序中焊接烟尘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4#)排放;水泥稳定土生产工序中配料搅拌粉尘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筒仓呼吸口粉尘经自带高效覆膜布袋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并入5#排气筒排放;干混砂浆生产工序中配料搅拌粉尘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6#)排放,筒仓呼吸口粉尘经自带高效覆膜布袋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并入6#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水泥制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无组织排放限值 0.5mg/m3);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省、市“五到位、一密闭”相关要求,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管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3 、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洗砂废水、冲洗废水、砼构件成型养护冲洗用水、作业区清洗用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搅拌机清洗用水、混凝土运输罐车清洗用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降解定期清掏用于肥田,全部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4、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破碎、砂厂分离机等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砂石分离器产生的砂石渣、沉淀池污泥、实验室产生的混凝土样品、钢筋废边角料属于一般固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砂石分离器产生的砂石渣、沉淀池污泥、实验室产生的混凝土样品全部回用于生产;钢筋废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5月27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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