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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石膏条型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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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4
来源: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1年6月23日-2020年6月29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石膏条型板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锦屏镇西庄村南1号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锦屏镇西庄村南1号,属于扩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3.3万元,建设年产30万平方米石膏条型板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原有生产区域南侧新增一条生产线及环保辅助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仓筒呼吸孔废气及投料和搅拌工序废气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泡机出口处应设置密闭空间仅留物料进出口并设置过滤装置避免物料进入废气处理装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建议排放浓度要求。(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处理后与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一起进入污水管网,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应达到宜阳县西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宜阳县西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边角料、纯水制备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或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