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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洛阳永正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商砼3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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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4
来源: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1年6月23日-2020年6月29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永正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商砼30万立方米项目
2、建设地点:宜阳县樊村镇马道村2组,(租凭宜阳县樊村镇马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鑫丰煤业有限公司矿风井场)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宜阳县樊村镇马道村2组,(租凭宜阳县樊村镇马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鑫丰煤业有限公司矿风井场),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116.02万元,建设年产商砼30万立方米和干混砂浆10万吨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干混砂浆生产线及生产辅助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干混砂浆生产线:砂料转运和储罐落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在投料口和落料口上方设集气罩+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1#)排放;筒仓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3台仓顶高效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2#排气距离地面30m)排放;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仓筒上料工序共用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2#)排放,散装、袋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引风管+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混凝土生产线:筒仓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4台仓顶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4#)排放;骨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在投料口上方设集气罩+1台高效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在1#、2#密闭的搅拌楼搅拌机产生的粉尘经各自的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仓筒上料工序共用1根30m高排气筒(4#)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的浓度、速率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953-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要求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经收集后用作厂区绿化或冲洗用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搅拌机、运输车辆搅拌罐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农业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全部实现综合利用,不外排。(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提升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砂石分离器分离的废砂石及沉渣、试验用混凝土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