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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鑫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年产3000km电缆、5000km民用电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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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28
来源:宜阳县保护局
关于洛阳鑫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年产3000km电缆、5000km民用电线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1〕48号
洛阳鑫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佳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鑫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年产3000km电缆、5000km民用电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香山北路6号,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年产3000km电缆、5000km民用电线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电缆、电线挤出工序的挤出机进口分别设置三面围挡,经各自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1572-2015)表4要求;氯化氢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为挤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补水全部蒸发,定期补充;生活污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沉淀)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
3、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挤塑机、钢带铠装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及废包装袋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9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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