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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制壳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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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4
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
制壳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1〕70号
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制壳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工业园,总投资1500万元,本项目属技改,在现有悬架件车间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仅对制壳线进行升级改造,新增三头六臂机械臂、智能化机器人并配套PLC智能控制系统代替人工作业;采用硅溶胶硬化工艺替代水玻璃、氯化铝硬化工艺;蜡模组树工艺采用粘接蜡组树替代电烙铁组树。本次改造不涉及中频炉窑,因此项目技改前后铸造产能保持不变。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淋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覆膜滤筒除尘器+2#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蜡模组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非甲烷总烃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1A的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再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厂区总排口的出口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西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注蜡机、射芯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12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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