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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腾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学镜片、瞄准镜、充电机、启动电源、军用车辆检测系统、军用工具箱、文件柜及高低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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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4
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洛阳腾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光学镜片、瞄准镜、充电机、启动电源、军用车辆检测系统、军用工具箱、文件柜及高低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1〕76号
洛阳腾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腾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学镜片、瞄准镜、充电机、启动电源、军用车辆检测系统、军用工具箱、文件柜及高低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9.5万元,建设光学镜片50万套/a、瞄准镜 12万只/a、充电机 300套/a、启动电源 300套/a、军用车辆检测系统 600套/a、军用工具箱 8640只/a、军用文件柜 2000套/a、军用高低床2000套/a的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综合楼、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办〔2020〕17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涂墨及擦拭工序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及焊接工序中焊接区二次密闭,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硅烷化处理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镜片研磨及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一同经厂区总排口外排,出口浓度应满足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压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不合格镜片、废金刚石、废金属屑及边角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不合格零部件分别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不合格零部件退回厂家,其他定期外售;废塑粉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玻璃渣及研磨粉、废脱脂布、除尘灰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UV胶瓶、废液压油、废弃含油抹布、废乳化液、废UV灯管、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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