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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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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2-17
来源: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7日-2022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阳县樊村镇铁炉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宜阳县樊村镇铁炉,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属于迁建,建设年产机制砂100万吨和干混砂浆30万吨生产线。建设内容为:新建破碎生产线、制砂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办公楼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拟建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湿式筛分、洗砂废水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收用生产,不外排;喷干雾降尘用水及道路洒水用水全部蒸发,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农田施肥,全部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车间封闭、车间内加装雾化喷淋,破碎生产线的下料粉尘经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颚破、圆锥破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制砂生产线的破碎、筛分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干混砂浆生产线的投料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水泥、粉煤灰、添加剂储罐上料粉尘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机制砂上料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筛分、搅拌、包装、装罐和装车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7)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项目严格落实省、市相关要求,做到“五到位、一密闭”,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管系统。(3)做好噪声防护工作。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制砂机、给料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泥饼、除尘灰暂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